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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出生日期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30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街**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俞某某在本区创业南街4 号1单元4楼8号通过打游戏代练认识被害人韩某某,后双方添加了微信好友。自2018年11月19日起,被告人俞某某以可以把被害人充值过的游戏里的钱退还给被害人,但其要收取退还款项50%的手续费为由,要求被害人先向其支付手续费。后陆续以其他游戏充值费退还为由,先后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45530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耗用。

2019 年11月9 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证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锐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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