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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诈骗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新吴区**花园**区**号**室,住无锡市新吴区**花园**区**号**室。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俞某某谎称其本人系**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区长低价购买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鞋子、衣服,骗得被害人预先支付钱款。为了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俞某某还利用其本人的其他微信号冒充**公司区长与被害人联系,向被害人推销所谓的低价品牌鞋子、衣服,以及谎称与被害人商谈发货事宜。被告人俞某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法,共骗得家住本市滨湖区等地的朱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8人预先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12178元。收到钱款后,被告人俞某某为了安抚被害人,向被害人交付了少部分鞋子、衣服,其余价值共计人民币8945元的鞋子、衣服均未交付。期间,被告人俞某某还谎称可以帮忙代办汽车保险,骗得周某某的钱款人民币3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4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俞某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张某某预先支付购买阿迪达斯品牌衣服、鞋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729元。后被告人俞某某向张某某交付鞋子1双、裤子2条,其余价值645元鞋子、裤子没有交付。

2.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俞某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朱某某预先支付购买鞋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70元。后被告人俞某某向朱某某交付鞋子1双,其余价值人民币645元的鞋子没有交付。

3.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俞某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周某某预先支付购买耐克品牌鞋子的钱款人民币699元。被告人俞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将交付鞋子。期间,被告人俞某某还谎称可以帮忙代办汽车保险,骗得周某某的钱款人民币3100元。

4.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俞某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蒋某某预先支付购买鞋子的钱款人民币1199元。被告人俞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交付鞋子。

5.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俞某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杨某甲预先支付购买鞋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247元。后被告人俞某某向杨某甲交付鞋子3双,其余价值人民币2323元的鞋子没有交付。

6.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俞某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杨某乙预先支付购买鞋子的钱款人民币612元。被告人俞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交付鞋子。

7.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俞某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姜某某预先支付购买鞋子的钱款人民币1222元。被告人俞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交付鞋子。

8.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俞某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 预先支付购买鞋子的钱款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俞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交付鞋子。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俞某某处扣押钱款人民币6900元,分别向被害人周某某发还钱款3799元、向被害人朱某某发还645元、向张某某发还645元、向蒋某某发还1199元、向杨某乙发还612元。另外,被告人俞某某又向被害人杨某甲退还钱款2323元,向被害人姜某某退还钱款1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辨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俭根

检察官助理:汪冒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花园**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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