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未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5022001********,汉族,大专文化,江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间,李某甲、廖某甲、欧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共同出资购买电脑、微信号等作案工具,租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国际**幢**室作为办公地点,招募员工分别扮演售前、售后角色,以销售欧夫人阿胶糕为由,在微信群中添加不特定的被害人为好友,并与被害人约定互推朋友圈,售前将被害人微信信息发送至工作群中,售后伪装成客户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假装购买阿胶糕,制造产品热销假象,售前则诱骗被害人以做产品代理能够降低拿货价格、赚取更多利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代理费。其中,李某甲扮演售后角色,廖某甲、欧某某及招募的被告人俞某某及廖某乙、李某乙、敖某某、罗某某、辜某某、郑某某、廖某丙(均另案处理)扮演售前角色,伍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搜集诈骗资料、联系快递公司提供虚假快递单号、帮助新员工聊天、员工考勤、统计业绩、发放工资等工作。

现查明,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俞某某入职该团队,2020年7月14日至8月13日间,该团伙共骗取人民币9万余元,俞某某个人共骗取人民币7432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退赔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廖某甲、欧某某、伍某某、廖某乙、李某乙、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郦某某、潘某某、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脑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洁

                             检察官助理  唐顗

                              2020年1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路**号**栋**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光盘3张、硬盘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