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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俞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00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12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某以公司需要开户走账为由,让被害人陈某某帮忙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及人脸识别等信息,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被告人俞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凤起东路迪卡侬超市附近,利用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多家网贷平台上贷款,并谎称该钱款为公司所有,让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将钱款转至其个人账户,以此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39260元,具体如下: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俞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俞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5500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俞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300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俞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60元。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俞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

案发期间,被告人俞某某曾主动偿还贷款人民币11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5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短信聊天记录、贷款APP贷款记录、扣押清单及手机、转账记录、刑事判处书、谅解书、归案经过;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翔

202079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6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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