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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04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俞某某隐瞒已婚事实,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蒲某某后,与被害人蒲某某谈恋爱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俞某某在花都区新华街望亭路天龙苑小区,以投资入股“佛山顺德****男科医院”为由(经查证,佛山顺德****综合门诊部于2018年11月29日己注销),对被害人蒲某某实施诈骗。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俞某某先后23次共骗得被害人蒲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173679元。2019年5月20日开始,被告人俞某某藏匿。

2019年7月3日开始,被告人俞某某在花都区新华街望亭路天龙苑小区,以投资入股“佛山顺德****男科医院”以及承包肇庆端州某医院需要贷款手续费等为由,对被害人姚某某实施诈骗。自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俞某某先后16次共骗得被害人姚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其转账人民币95100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俞某某在花都区新华街望亭路天龙苑小区,以投资入股“佛山顺德****医院”等为由,对被害人朱某某实施诈骗。自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俞某某先后4次共骗得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15258元。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俞某某在花都区新华街望亭路天龙苑小区,以其公司缺钱及投资入股“佛山顺德**医院”等为由,对被害人曾某某实施诈骗。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共骗得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115599.44元。

2018年6月份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俞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与被害人刘某某发展为同居的情侣关系,先后两次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

综上,被告人俞某某共诈骗被害人蒲某某、姚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合计人民币399641.44元。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将被告人俞某某扭送至站前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健康局出具的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蒲某某、姚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蒲某某、姚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俞某某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20年73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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