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霞浦县**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间,被告人俞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被害人谢某某解决其孩子就读泉州市通政小学一事,让被害人谢某某信以为真。后被告人俞某某以需要跑关系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30000元,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游戏及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的家属代其归还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连回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的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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