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825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居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俞某某以给同事即被害人方某某介绍女朋友的名义,用自己申请的微信(微信名:***)添加方某某为好友,谎称自己系教师“刘某某”。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俞某某以维修汽车、出国旅游等为由,骗取方某某共计人民币约5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俞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660*****93;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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