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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赌博)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下旬,钱某甲(已死亡)在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工段被告人俞某某住处,纠集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3场,抽头获利共计2.2万元。其中,被告人俞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并获取好处费0.12万元以上。

2、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泮某某、刘某某、钱某乙(均已判刑)等人结伙,在上述同一地点,纠集干某某、童某某、赵某某、曹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3场,抽头获利共计0.9万元以上,放资获利共计0.3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俞某某提供场地,并收取好处费0.14万元以上。

到案后,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杨某某、童某某、干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及案发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及同案犯钱某乙、刘某某、泮某某、钱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俞某某及同案犯钱某乙,证人张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明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俞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5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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