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的一天,福清一网友(另案处理)在微信上称因失眠,向在日本的被告人俞某某提出帮忙购买一种名为FLUNITRAZEPAM的“安眠药”,该网友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500元给被告人俞某某,之后被告人俞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价格从日本的一家医院购买一盒共100粒FLUNITRAZEPAM(每粒2mg)的“安眠药”,并将该“安眠药”从日本邮寄到同案人叶某某(已判刑)在福清市**街道**道**小区**庄,同案人叶某某接收上述“安眠药”后转交给该网友,被告人俞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
二、2018年8月21日,同案人叶某某在微信上告知被告人俞某某之前邮寄的“药品”跟浙江警方查获的一种新型毒品“蓝精灵”一样。同年9月的一天,上述网友再次向被告人俞某某提出购买FLUNITRAZEPAM的毒品,该网友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500元给被告人俞某某,被告人俞某某知道FLUNITRAZEPAM是毒品后仍从日本邮寄一盒共100粒FLUNITRAZEPAM毒品到同案人叶某某的上述酒庄,并由同案人叶某某将上述毒品转交给该网友,被告人俞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
三、2018年10月底的一天,该网友继续向被告人俞某某提出购买FLUNITRAZEPAM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500元给被告人俞某某,被告人俞某某又从日本邮寄一盒共100粒FLUNITRAZEPAM毒品到同案人叶某某经营的上述酒庄。2018年11月7日晚上,同案人叶某某指使其店员郑某某帮助接收了上述毒品。当天晚上,公安机关在该酒庄查获上述毒品。被告人俞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俞某某与公安机关电话联系投案事宜。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俞某某从日本回国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氟硝西泮片剂;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俞某某及同案人叶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伙同同案人2次走私、贩卖氟硝西泮片剂4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俞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书杰
2020年1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25030****;
2.量刑建议书6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卷宗2册共计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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