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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283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8时,被告人俞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从**镇**村种植草莓的地方驶往**村**方向。18时35分许,途经**村**至**路上,与同向前方靠路边行走的行人寿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寿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事故。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寿某甲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俞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寿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责任分析意见书、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户籍资料、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寿某乙、寿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俞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37*******;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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