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淮安市**镇**村**庄**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俞某某承包的淮安市淮阴区**花园小区外墙粉刷工程,因安全生产设施及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倪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楼顶坠落死亡。经鉴定,倪某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查明,俞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被告人俞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侍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因生产设施及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璐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2本,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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