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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59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承包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俞某某明知同案人茹某某(已判决)未取得铲车操作资质,仍雇佣同案人茹某某在其承包的连江县**乡**至**村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工地驾驶铲车进行作业。2019年1月3日14时许,同案人茹某某在该工地驾驶铲车进行作业过程中,因其倒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车辆,与后方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雷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符合胸背部挤压伤致胸腔脏器破裂大出血致死。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俞某某和同案人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月21日,被害人家属收到赔偿款人民币77万元。2020年1月8日,被告人俞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中标通知书,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证明;

2.调解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

3.证人张某某、俞某甲、兰某某、雷某甲、雷某甲、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陈某某证言;

4.同案人茹某某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俞某某供述和辩解;

6.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晓敏

代理检察员:方  榆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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