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俞**,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54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现住连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平顶山人王**承包泌阳县象河乡岗王村委葛庄组群众位于韭菜皮的荒山准备开采石材,成立了泌阳县象河乡东五里沟花岗岩矿,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和林地使用许可证。2017年下半年,王**将该矿山分成东西两个矿区对外承包,其中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8月份东矿区承包给福建人陈**开采石材。
2018年8月份以来,王**又将东矿区矿口承包给被告人俞**,西矿区矿口承包给瑞宇石材厂开采石材。其中,被告人俞**在承包的矿区开采石材,对超出林地占用使用许证的部分,未办理林地占用使用许证,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18.73亩。
经鉴定,象河乡岗王村委韭菜皮山顶花岗岩石厂(俞**承包开采矿区和瑞宇石材厂矿区)共占用国家级公益林58.47亩,该矿区东北边方向堆放废石位置所占用的30.62亩在林地使用范围许可证之内。故该矿区剩余27.85亩不在林地使用证范围之内。经现场GPS测量俞**矿口及新修道路、生活区共占用国家级公益林18.73亩;瑞宇石材厂矿口、道路、生活区共占用国家级公益林9.41亩。因瑞宇石材厂所占用的位置曾被林业行政处罚过4.87亩,瑞宇石材厂仍占用4.54亩国家级公益林未被处理。俞**矿口(陈**承包时)曾被行政处罚过两次共9.29亩,故俞**矿口仍占用9.44亩国家级公益林地未被处理。
被告人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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