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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居委会**号。2013年12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金华市交通警察支队查获,2014年1月3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4年11月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2020年6月9日被罚款人民币17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6月10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4分许,被告人俞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与凤林路交叉口往北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后续抽血过程中与民警发生争执,后经劝说后配合进行抽血。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

当晚,被告人俞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数据、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呼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无视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且三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有其他故意犯罪前科,本次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醉酒后驾驶且在抽血过程中与民警发生争执,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郝**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联系电话136********)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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