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661号
被告人俞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俞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多次收受丁某乙、何某某、丁某丙、丁某甲的投注,累计收受投注额人民币36000余元,并转投至赌博网站“云顶国际”(网址www.4955.com),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余元。
2019年 5月份左右,被告人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多次收受丁某丁、俞某乙、丁某丙、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金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等人投注,累计收受投注额人民币30000余元,并上报至被告人俞某甲处,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丁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俞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丁某乙、何某某、俞某乙、刘某甲、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甲、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晓迪
检察官助理 孙芳群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俞某甲、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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