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定远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俞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俞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俞某甲驾驶皖M*****小型面包车沿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78KM+200M处,撞到路面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俞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俞某乙、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俞某甲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俞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刑事和解,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道华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在定远县**镇**社区**组**号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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