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俞某甲,曾用名俞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池州**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住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俞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于2015年5月被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梅街中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俞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俞某甲酒后驾驶皖R*****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21时许行驶至本市贵池区杏花村大道与西门环岛交叉口处酒驾查缉点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俞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归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国云
检察官助理:杨回回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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