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俞某甲,曾用名俞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76********,汉族,高中文化,市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区**街**号,现住涿州市**小区**单元**楼**室,职业:个体工商者。2020年10月1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俞某甲醉酒后驾驶冀****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涿州市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国税局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查获后执勤交警对俞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俞某甲驾车被查获时体内乙醇含量为20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涿州市**小区**单元**楼**室。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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