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某甲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俞某甲(曾用名:俞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被告人俞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450元。被告人俞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时36分许,被告人俞某甲醉酒后驾驶苏AT****号小型轿车,自南京市江宁区康馨花园小区出发,行驶至文靖西路公交站台附近追尾简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NN****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俞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俞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俞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俞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俞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简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被害人简某某、证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俞某甲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淑云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