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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7********,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乡**村**街**号。本案,于2020年3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俞某甲饮酒后驾驶浙GF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武义县王宅镇出发沿上松线往俞源乡俞源村方向行驶。13时57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俞源乡宋村地段时,发生汽车撞上路边灯柱后车损的单方事故。经他人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俞某甲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60mg/100ml。经检验,俞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警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申请对县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请示及批复等;

2.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俞某乙、俞某丙、蓝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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