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俞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俞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俞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俞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期间,被告人俞某甲分别在金寨县古碑镇古碑路其家中、古碑镇迎宾大道张某某家中、古碑镇梅山路葛德芳家中开设赌场,邀约周某某、汪某甲、宋某某、程某某等人以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赌资数万元,赌场内周某甲、俞某甲等人借款给参赌人员,俞某甲在赌场中抽头,从中非法获利共计4500余元。
2. 2016年年底,被告人俞某甲和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金寨县古碑镇响塘村枣树沟大庙汪某某家破房中开设赌场,邀约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余某某、于某某、俞某乙、汪某乙、方某某、张某某、俞某丙、俞某丁、周某某、舒某某、华某某、袁某某等人以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赌资数万元,俞某甲、周某乙在赌场中负责抽头,程某乙(另案处理)、俞某戊在赌场中负责卖烟、放风。赌场持续半个多月,赌场每场抽头获利5000余元。
3. 2016年年底,被告人俞某甲和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金寨县古碑镇古岭附近夏某某家中开设赌场,邀约周某甲、于某某、俞某乙、俞某丙、余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王某某、冯某某等人以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俞某甲、周某乙在赌场中负责抽头,俞某戊在赌场中负责放风,赌场抽头获利5000余元。
4. 2016年年底,被告人俞某甲和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金寨县古碑镇司马村方湾组方临干家中开设赌场,邀约周某甲、俞某丙、于某某、俞某乙、冯某某、王某某、华某某、程某乙、周某某等人以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俞某甲、周某乙在赌场中负责抽头,俞某戊在赌场中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赌场持续三、四天,赌场每场抽头获利5000余元。
5. 2016年年底,被告人俞某甲和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金寨县古碑镇街道大别山农庄开设赌场,邀约周某甲、付某某、于某某、俞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俞某丁、方某某、张某某、俞某丙、华某某、袁某某、汪某乙、冯某某等人以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俞某甲在赌场中负责抽头,程某乙(另案处理)、俞某戊在赌场中卖烟、放风、搞服务。赌场持续三天,赌场每场抽头获利数千元。
6. 2016年年底,被告人俞某甲等人在金寨县古碑镇街道笑笑足浴店开设赌场,邀约周某甲、付某某、汪某乙、汪文伟、俞某丁、方某某等人以用扑克牌“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俞某甲在赌场中负责抽头,程某乙(另案处理)、俞某戊在赌场中负责卖烟、放风、搞服务。赌场持续二天,赌场每场抽头获利近万元。
7. 2017年年底,被告人俞某甲等人在金寨县古碑镇七邻农庄开设赌场,邀约周某甲、王某某、袁某甲、周某乙、袁某乙等人以用扑克牌“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俞某甲在赌场中负责抽头,程某乙(另案处理)、俞某戊在赌场中负责卖烟、放风、搞服务,赌场持续二天,赌场每场抽头获利四千余元。
8.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期间,被告人俞某甲和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金寨县古碑镇司马村厅屋组宋某某家中、古碑镇司马村方湾组方某某家中开设赌场,邀约周某甲、汪某某、程某丙、宋某乙、袁某丙、陈某某等人以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赌资数万元,赌场内郑某某、俞某甲等人借款给参赌人员,收取利息,俞某甲在赌场中负责抽头,俞某甲、程某乙二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0000余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俞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袁某丙、周某某、汪某某、程某丙、宋某乙、袁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二起至第八起犯罪事实中,因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俞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