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54********,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暂住**镇**村**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期间,2019年5月23日至同年8月25日进行精神司法鉴定),同年8月9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查,于同年9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甲因欠他人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导致其与前妻被害人陈某某生活拮据,二人遂产生轻生念头,并相约由俞某甲杀死陈某某后再行自杀。2019年5月11日20时许,陈某某在**镇**村**号**室暂住地服用安眠药昏睡后,俞某甲分别采用电击阴部、双手掐颈部及用枕头捂压口鼻等方法将陈某某杀害。经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19年5月13日20时许,民警在江苏省靖江市**镇将被告人俞某甲抓获归案,到案后,俞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线绝缘体及外包线等物证;遗书、短信截图、配药清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俞某乙、周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故意杀死1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俞某甲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俞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力
谢建功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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