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俞某甲趁其邻居俞某乙无人在家之机,通过爬窗方式进入俞某乙屋后,在屋内二楼俞某乙的房间处盗窃到俞某乙的蓝色华为手机一部。盗窃得手后,因害怕被人发现,俞某甲便将手机藏到其屋后背山坡的一竹根处。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68元。
被告人俞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俞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照片及个人信息表、指认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俞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俞某乙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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