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166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诸暨市**街道**家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自由职业,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镇**村**号。2015年7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寿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张某甲、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5月17日、7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19年6月14日、8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甲因欠债多,缺资金,经与吴某甲(另案处理)协商,决定采用“买房抵押套现”方式骗取资金:即安排其他人出面挂名买房,支付30%左右首付款并获得房产过户,在过户后随即将房产进行抵押借款,所得借款除偿还所借首付款及部分房款、支付房产过户税费及中介费等之外,剩余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偿还债务等,致使房东房款无法付清。2018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宣某某(另案处理)经被告人张某甲等安排房源,先后安排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寿某某及王某丙、王某丁(均另案处理)等出面挂名买房18套,房产过户后即抵押借款,所得款项由俞某甲、吴某甲、宣某某等支配使用,致使1500万元房款无法支付。其中被告人俞某甲安排买房抵押套现17套,尚欠房款14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介绍房源12套,尚欠房款7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甲出面挂名买房3套,尚欠房款348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出面挂名买房2套,尚欠房款212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出面挂名买房2套,尚欠房款125万元;被告人王某乙出面挂名买房2套,尚欠房款125万;被告人寿某某出面挂名买房1套,尚欠房款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3月19日,王某丁受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以购房自住为名,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购得阮某某本市**路**号**单元**室房产一套,房价95万,首付20万元由石某某垫资,余款75万约定一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王某丁即向周某甲抵押借款80万元。借款到账后,王某丁偿还石某某垫付首付款,余款59万取现交由俞某甲、吴某甲安排使用。后俞某甲、吴某甲用其他房产抵押借款付清房款。
2. 4月26日,王某丁再次受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经中介张某甲介绍,购得俞某乙本市**幢**室房产一套,房价138万,首付35万,余款103万约定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王某丁向边某某抵押借款85万元,所得借款偿还石某某56万元垫付首付款,取现29万交由俞某甲等安排使用。后经多次催讨,俞某甲等用其他房产套现所得钱款付清尾款。
3. 5月22日,王某丙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购得被害人卢某某**幢**排屋一套,房价388万,首付100万,余款288万在一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次日,王某丙即以房产为抵押向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60万。贷款到账后,王某丙将260万转入蒋某某银行帐户。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俞某甲等偿还部分房款,至今仍欠房款138万。
4. 5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购得被害人周某乙**幢**室房产一套,房价450万,首付150万,余款300万元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杨某甲于6月1日向阮某乙抵押借款150万元。借款到账后,杨某甲按要求转入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所借首付款、支付中介费等,取现21万交给俞某甲等使用。经被害人多次催讨,俞某甲等用其他房产抵押借款偿还部分房款,至今仍欠房款210万元。
5.6月5日,王某丙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购得被害人周某丙本市**幢**室房产一套,房价175万,首付53万,余款122万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王某丙于6月11日向姚某某抵押借款110万元,后取现107万元交由俞某甲和吴某甲使用。经被害人多次催讨,俞某甲等使用其他房产抵押借款偿还部分房款,至今尚欠房款30万元。
6.钟某某(已起诉)从被告人俞某甲处了解到买房抵押套现方法,后安排人买房抵押套现骗取资金。6月14日,杨某乙(另案处理)根据钟某某安排,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购得被害人边某某本市**路**号**幢**室房产一套,总价128万,首付39万由俞某甲安排他人垫资,余款89万一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次日,经张某甲介绍,杨某乙向魏某某抵押借款85万元。房款到账后,杨某乙转账张某甲50万偿还首付款等,取现30万交钟某某使用。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钟某某支付部分房款,至今仍欠房款20万。
7.6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
,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以结婚购房为由,从被害人陈某某处购得**幢**室房产一套,房价205万,首付60万,余款145万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杨某甲于6月25日向瑞丰银行抵押借款136万。次日,借款转入吴某甲农信银行卡,后由其支配使用。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后,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等将房款付清。
8.6月28日,被告人寿某某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以购房自住为由,购得被害人应某某本市**幢**单元**房产一套,房价225万,首付70万,余款155万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寿某某于7月10日向朱某某抵押借款80万元,后于7月27日再次向高某某抵押借款150万。钱到帐后,寿某某将其中140万转账吴某甲支配使用。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后,俞某甲、吴某甲等用其他房产抵押借款偿还部分房款,至今仍欠房款75万元。
9.7月5日,被告人王某乙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以结婚购房为由,购得被害人金某某**幢**单元**房产一套,房价180万,首付50万元,余款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次日,被告人王某乙向诸暨市**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借款130万元。所得借款除偿还首付款等之外,转账吴某甲19.8万。经被害人多次催讨,俞某甲等人以其他房产抵押借款偿还部分房款,至今仍欠房款30万。
10.7月初,宣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俞某甲处了解到买房抵押套现方法,后安排人实施买房抵押套现骗取资金。当月9日,宣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出面挂名买房,经中介赵某甲、俞某丙介绍,购得被害人祝某某本市**公寓**幢**单元**室房产一套,房价229万,首付款70万由余某某垫付,余款159万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被告人李某甲于当月19日向诸暨市**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150万,所得借款转账寿某某80万,俞某甲17万,吴某甲20万,其余由宣某某支配使用。经被害人多次催讨,被告人俞某甲及宣某某用其他房产抵押借款偿还部分房款,至今仍欠房款52万元。
11.7月14日,赵某乙(已起诉)根据钟某某安排,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以结婚购房为由,购得被害人寿赵虎本市**号**室房产一套,房价100万,首付30万由被告人张某甲垫付,余款70万元一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以后,赵某乙向诸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70万。赵某乙在偿还首付款、支付部分房款外,取现取现20万交钟某某使用。被害人经多次催讨后,至今仍欠房款70万元。
12.8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经中介何某某介绍,购得被害人蔡某某**幢**单元**室房产一套,房价198万,首付60万,尾款138万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次日,杨某甲向诸暨市**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145万元,其中转账吴某甲120万用于支付前期所欠房款等。被害人经多次,至今仍欠房款138万元。
13.8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根据宣某某安排,经中介赵某甲介绍,以结婚购房为由,购得被害人卢某某本市**幢**单元**室房产一套,房价290万,首付90万,余款200万在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被告人李某甲向虞某某抵押借款180万元。借款到账后,偿还余某某90万首付款,转账吴某甲38.5万,余款由宣某某安排使用。经催讨,被告人李某甲再次支付房款40万,至今仍欠房款160万元。
14.8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出面购得被害人周某丁本市**幢1单元**室房产一套,房价269万,首付85万,余款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被告人王某甲于9月14日向楼某某抵押借款140万元,所得借款转账李某甲80万元,王某乙54万余元,取现5.6万元。10月8日,王某甲再次向张某乙抵押借款180万元, 后按要求转出。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后,至今仍欠房款184万。
15. 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安排,出面挂名购得被害人王某戊本市**幢**单元**室房产一套,房价165万,首付45万,余款在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王某甲于9月3日向杨颖抵押借款110万元,所得借款由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支配使用。经被害人多次催讨,至今仍欠房款120万元。
16.9月12日,王某丙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经中介赵某甲、俞某丙介绍,购得被害人徐某某本市**单元**室房产一套,房价180万,首付54万,余款126万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王某丙在办证中心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时,被被害人卢某某拦住,房产未能抵押。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后,至今仍欠房款126万。
17.9月12日,王某丁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经中介陈某某、张某丙介绍,被告人张某甲以姐姐给弟弟王某丁买房名义,从被害人刘某某处购得本市**幢**单元**室房产一套,房价140万,首付42万,余款98万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次日,王某丁向吴某丙抵押借款95万元。借款到账后,部分用于支付房款及中介费等,其中消费20万元,取现6.18万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讨,至今仍欠房款98万元。
18.9月25日,被告人王某乙根据被告人俞某甲及吴某甲安排,以被告人张某甲帮弟弟王某乙买房名义,购得被害人蒋某某本市**幢**单元**室房产一套,房价136万,首付41万,余款95万二个月内付清。房产过户后,被告人王某乙向顾某某抵押借款75万元。所得借款转账章某某50万用于归还首付款,取现20万交给俞某甲、吴某甲使用。经被害人多次催讨,至今仍欠房款95万。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其他被告人,并已退缴赃款13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民事起诉书,法院执行相关文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鲍某某等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卢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等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甲、张某甲、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吴某甲、王某丁、王某丙等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张某甲、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寿某某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七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详见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张某甲、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均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2********;
2.移送侦查卷宗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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