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俞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新吴区**花园**期**栋**室(户籍在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上**号)。被告人俞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俞某甲冒充无锡市**局、无锡市**局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可以帮助他人介绍工作、介绍入学、办理环保证等事实,以需要请客送礼、打点关系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蒋某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789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俞某甲虚构可以帮被害人蒋某某办理环保证、帮蒋某某女儿曹某某安排教师工作的事实,后以需请客送礼、打点关系等为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0000元及价值5000元购物卡。
2.2019年1月,被告人俞某甲化名“王某某”,虚构可以帮被害人赵某某办理教师编制的事实,以需打点关系为由,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0元。
3.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俞某甲化名“王某某”,冒充无锡市**局工作人员,虚构可以帮被害人顾某某解决小孩入学及帮顾某某丈夫邵某某解决工作的事实,后以需打点关系、开办公司注册资金不够需要借款等为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顾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30920元。
4.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俞某甲冒充无锡市**局工作人员,虚构可以帮被害人王某某妻子江某某安排工作的事实,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0元及价值3000元购物卡。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俞某甲在无锡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扣押的衣服、帽子、劳动合同书、档案资料等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杜某某、俞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顾某某、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被害人顾某某、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证人陈某某、杜某某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被害人顾某某手机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俞某甲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 宁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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