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俞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19年1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分别以帮忙炒股、帮忙承揽工程收取定金、低价卖房收取定金、搞迷信加寿借款等为名骗得多人财物共计58万元,后用于日常挥霍。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俞某甲帮忙炒股为名,从吕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万元。
2.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俞某甲以帮忙承揽**水泥厂拆迁工程收取定金、保证金以及借款为名,从罗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3万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俞某甲以低价出售浦阳江一号房产收取定金为名,从陈某甲、杨某丙、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2万元;
4.被告人俞某甲以搞迷信加寿为由,从陈某乙、方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乙、杨某甲、林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吕某某、罗某某、陈某甲、杨某丙、徐某某、陈某乙、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故对被告人俞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俞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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