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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甲贪污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俞某甲,曾用名俞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61********,汉族,专科毕业,原系南陵县**镇**街道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南陵县**镇**街道**号。被告人俞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俞某甲在担任**镇**街道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履行**街道环境整治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街道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资的方式,侵吞财政资金共计190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俞某甲通过每月虚报厕所环卫工人工资的方式,以秦某某、蔡某某等八人的名义冒领**街道居委会清洁工程经费30个月,共计135500元。2014年,俞某甲支付**街道厕所环卫工人蔡某某等人工资3700元。

2.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俞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以其姐姐俞某丙、姐夫王某某的名义冒领**街道居委会清洁工程经费13个月,共计58500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俞某甲经南陵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俞某丙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各壹张;

2.书证:**镇文明创建及农村清洁工程工作方案、**街道环卫工人报账凭证、取款凭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俞某丁、张某某、秦某某、蔡某某、王某某、俞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190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立霞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邮储银行存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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