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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甲逃税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866号

被告单位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110********,单位住所地宁波镇海**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7********,宁波**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人俞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7********,汉族,高中文化,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1日被决定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被告人俞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俞某甲为逃避缴纳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从天津**运输有限公司处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并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共计人民币453174.3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实虚开后,2016年3月23日,宁波市国家**局第二**局向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宁波**钢铁公司补缴上述增值税税款,以及因虚开上述增值税发票结转成本从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人民币726514.89元。

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俞某甲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长期未补缴应纳税款,直至2018年5月份宁波市国税局向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报案。经查,被告单位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俞某甲共计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1 179689.25元,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一。案发后,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已暂扣被告单位**公司人民币11768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报告、银行流水账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私营公司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俞某乙、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被告人俞某甲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被告人俞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斐然

                                        2020年6月19

附件:1.被告人俞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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