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9〕889号
被告人俞永法,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1989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永法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俞永法与朱桂青(已判决)、杨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携带小刀、绳子、钳子、毛巾、手套等工具,至朱桂青的舅父邬某甲位于宁海县城关镇(现宁海县跃龙街道)金竹岭上**幢**室的家,由朱桂青在外望风,被告人俞永法和杨某某进入户内,将邬某甲的妻子张某某、儿子邬某乙(10岁)捆绑,并用毛巾堵住嘴巴、蒙住眼睛,从房内的密码箱、高低橱以及张某某身上劫得1只金手镯、1根金项链、1只戒指以及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朱桂青处追回1枚戒指并发还张某某。2019年8月3日被告人俞永法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邬某甲、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朱桂青、被告人俞永法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永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并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永法系累犯,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永法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永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练节晁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俞永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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