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住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俞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2月22日被江苏省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盗窃,于2010年3月6日被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10年5月26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29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3年4月2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14年12月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4月1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9年7月9 日被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六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济南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某于2020年6月5日、6日,至启东市、如东县等地盗窃作案3起,窃得手机、电动车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58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俞某某于2020年6月5日上午,至如东县**镇**汽车站,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停放于**汽车站停车棚内的踏板式五羊本田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48元。
2.同日下午,被告人俞某某至如东县**镇**食品厂内,窃得被害人肖某甲停放于非机动车停车棚内的踏板式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57元。
3.被告人俞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至启东市**镇**浴室二楼休息室,趁被害人薛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薛某某放于身侧茶几上的苹果XS手机1部、共享充电宝1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充电宝价值共计人民币3784元。
被告人俞某某于2020年11月7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俞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肖某甲、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俞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华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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