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392号
被告人俞禹州,曾用名俞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2019年10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禹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俞禹州在网上结识被害人狄某某,在交流过程中,编造自己父亲是上市公司股东、家境优越、在美国留学等信息,之后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逐步取得了狄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俞禹州又虚构需要做法事、为爷爷立遗嘱公证、资金周转、购买迈凯伦超级跑、母亲生病需要手术、为母亲打官司等理由向狄某某借钱,至2019年6月,累计骗取狄某某人民币1670452.62元,所得款项均被其用于赌博、偿还高利贷、网络游戏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李某某、俞某某、胡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禹州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禹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禹州此次犯罪系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侃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俞禹州现羁押在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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