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5715号
被告人俞雅媛,女,汉族,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50********,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其刑事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1日。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雅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7月12日、9月2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雅媛自2012年起先后在本区**路**弄、**弄、**路**弄、江苏省太仓市购买了四套房产,从而产生了巨额的首付、装修、还贷等费用支出。为支付上述费用,俞雅媛向多人采用虚构事由、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钱款,以所骗钱款部分支付购房后的种种支出,部分以收益、利息名义归还给被害人以进行拖延。
2018年1月,被告人俞雅嫒向被害人李某丁虚构本区**路**弄**号**室房产被法院以低价司法拍卖的事由,并利用伪造的有房屋产权人程某某签名的购房合同,诱使被害人李某丁同意将其居住的本区**路**弄**号**室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并以所得钱款购买该套所谓司法拍卖房。同年2月6日,俞雅媛以帮助李某丁购买司法拍卖房的名义骗得李某丁抵押所得的钱款人民币257万元,同年2月13日、3月5日俞雅媛又以购房需要继续支付房款为由,骗得李某丁人民币共80万元。目前被害人李某丁本人的房产面临抵押到期后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被告人俞雅媛向被害人范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李某丁虚构为银行做垫资业务、为客户做购房垫资业务等投资事由,许诺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范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李某丁自2015年至2018年间不断向其投入资金,其中被害人周某某为此抵押了其名下的本区**镇**路**弄**号**室及本区**路**弄**号**室两套房产。期间俞雅媛以返还投资收益的名义归还了部分所骗款项,其未归还被害人范某某被骗款项的数额约为人民币27万元、未归还陆某某被骗款项的数额约为人民币14万元、未归还周某某被骗款项的数额约为人民币321万元、未归还李某丁被骗款项的数额约为人民币403万元。目前被害人周某某的两套房产面临抵押到期后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被告人俞雅嫒向被害人石某乙、石某丙两人虚构其父俞某乙与他人合作为工商银行冲存款有奖金收益的事由,许诺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石某乙、石某丙自2014年6月至2018年3月间不断向俞雅媛投入资金。期间俞雅媛以返还收益的名义归还了部分所骗款项,其未归还石某乙被骗款项的数额为人民币57万余元、其未归还石某丙被骗款项的数额为人民币137万余元。
被告人俞雅嫒将其名下的本区**路**弄**号**室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后,在隐瞒房产已被设置抵押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10日又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房产出售给被害人赵某某,后陆续骗得赵某某向其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800万元及所谓的税费人民币43万元。俞雅媛收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843万元款项后,并未将上述钱款用于解除房产抵押,而是将钱款用于它途,在该套房产原抵押到期后俞雅媛又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第二次进行转抵押,致使该套房屋无法进行过户。目前被害人赵某某本人的房产面临抵押到期后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俞雅媛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程某某和俞雅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编号:306305201605077)、收据3份、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3322248)、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33449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信息、李奕晨和李某甲向俞雅媛、徐某某、吴某某等人转账明细及转账凭证、李奕晨和俞雅媛的微信聊天记录、俞雅媛写给其母亲的留言纸条、证人李某甲、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实俞雅媛利用伪造的合同,虚构帮李某丁购买司法拍卖房的事由,骗取李某丁购房款的情况。
2.陆某某和俞雅媛的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转账记录、俞雅媛和陆某甲、陆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证实俞雅媛以投资银行垫资业务为名,骗取陆某甲钱款的事实。
3.周某甲招商银行流水、周某乙支付宝流水、周某甲工商银行流水、周某乙建设银行流水、周某甲和俞雅媛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实俞雅媛以投资银行垫资业务为名,骗取范某某夫妇钱款的事实。
4.周某某与俞雅媛签订的贷款合作承诺书二份、周某某平安银行和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俞雅媛给付收益情况明细、借款与还款协议四份、周某某房产抵押合同四份、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俞雅媛以向周某某借款向客户进行购房垫资业务为名,骗取周某某钱款的事实。
5.李某戊和李某甲向俞雅媛投资转账明细及梳理材料、李某戊与俞雅媛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戊提供的李某甲和李某戊收到俞雅媛给付收益的转账明细、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实俞雅媛以向李某丁一家投资理财业务为名,骗取钱款的事实。
6.石某乙二张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石某丙工商银行明细、俞某丙建设银行转账凭证、被害人石某乙、石某丙提供的二人的病例资料、证人俞某乙、石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石某乙、石某丙的陈述,证实俞雅媛以向工商银行冲存款金额获取奖金收益为名,骗取石某乙、石某丙钱款的事实。
7.严某某银行转账转账凭证、赵某某的银行转账明细、收据、收条、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四份、赵某某与俞雅媛的微信聊天记录、**路**弄**号**室不动产登记簿信息、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俞雅媛隐瞒**路**弄**号**室存在抵押情况与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钱款,并且未将钱款用于注销抵押造成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
8.被告人俞雅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于犯罪事实的辩解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俞雅媛的到案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俞雅媛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雅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钱款人民币共计约1,2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雅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钱款人民币8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雅媛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懿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俞雅媛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及其他证据材料四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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