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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黎盛盗窃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俞黎盛,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住永康市**镇**村****号。201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黎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俞黎盛来到永康市**街道**街***号*楼,钥匙开门入室,在翻找财物之际被回家的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俞黎盛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3.检查等笔录;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黎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黎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俞黎盛现关押在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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