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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信某某、韩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五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苑**号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庄**组**庄,现住福建省长乐区**街道**。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韩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1月27日、12月9日、12月18日、12月24日、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信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信某某系福建**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2019年7月30日晚,被告人信某某在“快手”app软件中发现某停车场无需手续即可提走查扣的涉案电动车的相关视频,并从视频中发现拍摄者为其负责管理的福建省福州市**涉案车辆停车场的保安人员邱某某。当日23时许,被告人信某某因担心该视频将对福建**服务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遂召集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及韦某某(另案处理)到福建省福州市**小区**座**单元内找到被害人邱某某核实情况,信某某强行拿走邱某某的手机查看手机内容,并用手殴打邱某某,邱某某承认“快手”app软件中的视频系其拍摄并由被害人陈某某发布。被告人信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及韦某某遂胁迫被害人邱某某乘坐由信某某驾驶的一部黑色一汽奔腾X80轿车(车牌号:闽******)前往福州市仓山区寻找被害人陈某某解决视频问题,其间,韩某某坐在副驾驶位,黄某某、韦某某将邱某某控制在后排中间。因被害人邱某某表示无法确定陈某某的位置,被告人信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及韦某某将邱某某带到仓山区**附近下车,信某某、韩某某使用拳脚对被害人邱某某实施殴打。7月31日1时左右,被害人邱某某联系上陈某某后,被告人信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及韦某某带被害人邱某某驱车至仓山区长安路欢乐网吧附近寻到被害人陈某某,并胁迫陈某某上车且将其也控制在汽车后排座位。当日2时许,被告人信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及韦某某将被害人邱某某、陈某某载至福州市仓山区**区找到邱某某的工作介绍人林某甲商量解决方案,其间,信某某还动手对邱某某实施殴打。当日6时许,因协商未果,被告人信某某让被告人黄某某和韦某某打车将被害人邱某某、陈某某先带回福州市**小区控制,其间,被害人陈某某电话通知其母亲林某乙来协商解决此事。当日上午,林某乙、被告人信某某、林某甲先后到达福州市**小区**座**单元进行协商。当日13时许,被告人信某某、黄某某及韦某某在**小区**座**单元内要求被害人邱某某、陈某某各自写下保证书,内容包括二人对私自放行涉案车辆行为承担责任并自愿缴纳保证金10000元等,并让林某乙通过微信转账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给林某甲代为保管,随后让邱某某、陈某某离开。

被告人信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在福州市仓山区**苑**号楼**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韩某某和黄某某分别在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38号、福州市鼓楼区达明大厦一楼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

2019年9月10日,林某乙在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收到林某甲退还的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信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邱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2019年10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信某某、黄某某、韩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等;

2.证人证言:同案人韦某某、证人林某甲等5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信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及同案人的辨认笔录、同案人对被告人及现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对同案人及现场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晟蓝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44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信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韩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信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信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方志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苑**号楼**,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长乐区**街道**,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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