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9时30分许,信某某驾驶吉J*****号小型客车,行至事故地(云溪酒店东路口),撞到了停放在路边的吉J*****号车,造成吉J*****号车起火并发生位移,继而撞上了前方的吉A*****号小型轿车,致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0.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破案经过 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 驾驶人及车辆信息 赔偿协议
2.证人丁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酒精检测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志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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