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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信某某涉嫌贪污案)(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信某某,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4110231989********,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固定职业,原乌市沙区**警务站巡防队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释放,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信某某在担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派出所**警务站巡防队员期间,该警务站站长耿某某(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信某某和阿某某(另案处理)前往自治区第六人民医院,抓获吸毒人员祖某某。耿某某以可以对其不予处理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30000元,得逞后被告人信某某分得3000元人民币,阿某某分得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阿某某、耿某某、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信某某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祖某某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帮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耿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30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琪玮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信某某现在乌鲁木齐市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七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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