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信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2013年5月8日因盗窃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当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信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浭阳展示中心,盗窃王某甲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无法鉴定)。
2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信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浭阳展示中心,盗窃李某某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无法鉴定)。
3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信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天天购物南侧中通快递点,盗窃王某乙的金鹏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
4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信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刘辛庄南废品站内,盗窃孙某某深蓝色跑狼电动车一辆(无法鉴定)。
52019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信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马仲新兰州拉面门口,盗窃刘某某的一辆银白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该车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具有多次盗窃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权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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