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9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信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国家**馆存包处,使用被害人陈某某(男,24岁)丢失的条形码打开存包柜,窃取被害人陈某某黑色双肩背包一个,内有银行卡三张、社保卡一张、现金人民币50元、玉佩一枚等物。
二、2019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信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国家**馆存包处,使用被害人张某甲(男,25岁)丢失的条形码打开存包柜,窃取被害人张某甲蓝绿色双肩包一个,内有苹果牌air pods1型耳机一副、健身卡一张等物。经鉴定,被盗蓝牙耳机价值人民币963元。
三、2019年7月9日11时许,被告人信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国家**馆存包处,使用被害人郑某某(男,25岁)丢失的条形码打开存包柜,窃取被害人郑某某黑色双肩背包一个,内有华为牌P10 4+64G型手机一部、小米牌2C充电宝一个及驾驶证、公司文件等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68元、充电宝价值人民币89元。
综上,被告人信某某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170元。现涉案物品均未起获。
被告人信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甲、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兵
代理检察员:苏慧婷
附:
1.被告人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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