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信某某来到本市**镇**路**号**教育,将被害人尚某某的一块电子表(价值162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后被行政拘留五日。
2018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信某某来到本市**镇**村**路**号办公室,将被害人盘某某放在手提包内的现金341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信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路**号**楼**房,将被害人黄某某一台华为手机(价值约559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17时许在本市**区**社区一理发店将信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尚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4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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