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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信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5********,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许昌县**乡**村,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9日上午,柴某某(已判刑)纠集赵某某、杨某某、解某某(均已判刑)与被告人信某某等人驾车赶至鄢陵县国土资源局,采取堵门、拉横幅等方式围堵鄢陵县国土资源局,致使该局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该局的办公秩序,损害国家机关权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信某某与同案人杨某某等人供述;

2、证人吕某某等人证言;

3、书证;

4、视听资料;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伙同他人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信某某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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