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信某某信伟刚,曾用名田某某田伟刚,男,1979年**月**日1979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31979********42030319790716203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号**栋**单元**室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澳门南街11号15栋2单元301室,个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信伟刚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信某某信伟刚在十堰市茅箭区**路**室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绿洲美景1707室内,将事先伪造好的一本地址为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46号22栋2单元601室的虚假房产证为抵押,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陈洋人民币33.3万余元,犯罪所得全部用于挥霍和赌博,尔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陈洋的陈述;3.被告人信某某信伟刚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信伟刚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信某某信伟刚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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