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信某某、靳某某加盟南京**能源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书,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设备和配方,采购化工原料,于2019年10月至 2020年7月在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道**公司斜对面的平房处,生产车用油(该油品的乙醇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VIA)标准规定),后被告人信某某、靳某某将自己生产的车用油以92#汽油的名义对外销售金额共计63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信某某、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信某某、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信某某、靳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靳某某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37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信某某、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梅
2020年10月28日
附:
1、案卷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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