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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修凤华、谷某某组织、协助卖淫案)(公开版)_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修凤华,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方正县**宾馆经营者,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宾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街**委**组)。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凤华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同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0日、同年4月2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修凤华经营**宾馆,因宾馆生意不好,自2018年8月份开始,其采用招募、纠集的方式拉拢卖淫女孟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开某某及未成年人王某乙(案发时16周岁)、冷某某(案发时13周岁)、王某丙(案发时14周岁)、康某某(案发时18周岁)、马某某(案发时13周岁)、潘某某(案发时17周岁)到龙翰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按照卖淫所得收益对半分成。修凤华通过使用微信“附近人”功能,添加有嫖娼意愿的人、将卖淫女照片发送给他们以供挑选,因项目不同制定不同价位,修凤华与嫖客谈妥价钱后,通过微信收取嫖资,联系卖淫女到**宾馆、新交通局家属楼**单元**室、**小区高墅公寓**房间或者嫖客指定的地点实施卖淫活动。同时修还负责将卖淫女送到除**宾馆以外的其他地点实施卖淫。为了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修凤华联系被告人谷某某为其介绍嫖客,招揽生意,谷某某通过微信将卖淫女照片发送给嫖客挑选,联系成功后将微信推荐给修凤华,由修凤华收取嫖资,每次嫖娼结束后修凤华通过微信支付谷50元好处费,谷某某偶尔负责将卖淫女送至卖淫地点。修凤华还通过联系出租车司机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介绍嫖客,每次陈将嫖客送至**宾馆后,修给陈50元好处费。

经侦查,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修凤华、被告人谷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修凤华、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

2. 书证被告人修凤华、谷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微信账单截屏、微信转账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冷某某等人户籍证明;

3. 证人包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修凤华、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凤华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招募、纠集、容留等方式组织多名妇女及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修凤华组织卖淫介绍嫖客,充当淫媒,并帮助运送卖淫对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年五月十日

附:

    1.被告人修凤华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正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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