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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修志才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263号

被告人修志才,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于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2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志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7日至4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至6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晋江市**镇禾富农贸水果批发市场进行网络贷款,后被诈骗分子以“交贷款包装费”及“交保险费”、“利息费用”、“流水费用”等为由,通过发送收付款二维码并由被害人支付的方式骗走人民币(币种下同)30685.6元,其中,被害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11:36、13:32、14:46分先后通过微信号******支付5400元、4167元、2000元至微信号******,后该微信账号于同日14:47转账10010元到“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081730********)。同日15:01至15:04分间,被告人修志才明知系诈骗所得钱款,使用上述“兴业”银行卡在福建省漳平市万成小区的建设银行ATM机(终端号为04500138)分四次取现19900元。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修志才在龙岩市新罗区被抓获归案,从其处扣押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卡号62122614100********、62122614100********)、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1张(卡号62170019300********)、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1张(卡号62169176********)以及现金8000元,并将现金800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现金8000元;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监控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表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修志才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相关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志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报

检察员:蔡友添

检察员:郭鸿森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修志才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八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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