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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修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同太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组,现住址德惠市米沙子镇102国道边某某修理厂,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修某某为驾驶自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网络联系伪造证件人员,以人民币1450元的价格购买了身份信息为张某某的A2E机动车驾驶证及副本,并将自己的照片贴在该机动车驾驶证上。此后,被告人修某某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其本人准驾车型的机动车辆,并先后四次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修某某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德惠市米沙子镇102国道上驾驶车牌号为黑M*****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修某某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副本;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机动车违法信息单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辉

检察官助理:丛琦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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