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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修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修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52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3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修某某因欠他人钱款无力偿还,遂到丹东市元宝区海金刚洗浴中心找到被害人王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其丈夫正筹备企业,准备在海金刚洗浴办理30万元洗浴卡的虚假理由,提出需要资金周转,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次日又以需要交纳货款为由,以同样方式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000元;同年7月27日其又编造理由以微信转账形式从王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2019年9月2日,被告人修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归还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人民币,其余钱款均用于归还债务、打麻将、购买彩票及日常花销。2019年10月14日,公安人员在振安区长隆商务酒店将被告人修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底卡、电话查询记录、辨认笔录二份、微信转账记录1张、微信转账截图照片9张、中国银行交易明细、王某某与修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银行交易凭证60张等;证人孔某某、冯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兆华

检察官助理:高令昆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修某某现被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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