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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修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海阳**有限公司保洁员,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在海阳**有限公司做保洁员的工作便利,多次盗取该厂存放在地下仓库的生产废铜片共计327.6斤,其中58.6斤废铜片尚未转移出厂。经海阳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铜片共价值人民币5733元。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搜查、辨认笔录;4.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绍荣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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