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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修某某盗窃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修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艺郦园**号楼*单元*楼中门。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修某某窜至位于西安区灯塔镇太和村四组的被害人唐某某家中,于卧室内盗窃现金2500元、金项链一条、红梅香烟六条,盗窃物品总价值约8000余元。2020年6月2日,修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赔偿5000元,被害人对修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搜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修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珍妮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修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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