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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修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修某甲,曾用名修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6********,汉族,半文盲,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修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傍晚,被告人修某甲和家人一起来到三明市**商场领中奖沙发。该商场一楼出口处摆放着两排沙发,第一排有6个沙发,被告人修某甲坐在靠商场出口的第五个沙发上体验,被害人晁某某和家人当晚到该商场购物,也坐在同一排靠出口的第二个沙发上,二人相隔2个沙发。当晚19时56分许,被害人晁某某从沙发上起身,走到出口第一个沙发旁站着等候家人一起离开。被告人修某甲随即也从沙发上起身,19时57分,其经过被害人晁某某刚才落座的沙发前,见沙发上放着一部手机,在被害人晁某某还站在第一个沙发旁边的情况下,侧过身背对着被害人晁某某窃取沙发上的手机,转身一路小跑着离开。不到一分钟,被害人晁某某与其丈夫返回商场找孩子时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即刻到刚才所坐的沙发寻找,未能找到,遂去查看商场监控视频后报警。被告人修某甲在乘车离开途中将窃取的手机关机并拔去手机卡。经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手机案发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79元。

2020年10月4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对被告人修某甲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型号为Oneplus7Pro的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销售合同及增值税发票、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书证;2.被害人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修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修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知棋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修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855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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