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修民安、覃龙等5人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修民安(绰号大民),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2020年4月10日被江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07年11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2月4日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20年4月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2020年4月10日被江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月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20年4月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2019年4月1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6月20日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20年4月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育枫,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镇**路**段**号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20年4月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若冰,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20年4月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波,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民安、覃龙、周某某、侯某某、王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修民安从他人处得知被告人覃龙懂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制作提纯技术,遂联系覃龙委托其帮忙制造冰毒。覃龙同意后,修民安向覃龙转账人民币3400元,由覃龙在成都市购买制毒设备及化学品。同时,修民安联系到被告人王某某,协商租赁王某某位于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的二、三楼住房用于制造毒品。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修民安联系到被告人周某某、侯某某,驾乘川Q0****号小型客运轿车到达成都市,从一名叫“师兄”(绰号,另案处理)的男子处购买到麻黄碱,并将在成都的被告人覃龙接上返回江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次日晚上,修民安、覃龙决定先用少量麻黄碱试制毒品,由覃龙负责制造毒品,侯某某负责帮忙提水等协助工作,但未制造出毒品成品。修民安遂与“师兄”取得联系,并由周某某、侯某某驾车搭乘修民安到达遂宁找到“师兄”,对方称向其他地方销售的麻黄碱已经成功制造出冰毒,并表示向修民安销售的麻黄碱无质量问题,几人再次返回王某某家中。

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修民安、覃龙决定再次开始制造毒品。其中,由覃龙具体操作制毒,修民安及被告人周某某协助放烟、烧水等工作,但仍未制造出冰毒成品,修民安、覃龙、周某某及被告人侯某某同行驾乘轿车准备再次到遂宁找寻“师兄”询问原因,途中被公安民警挡获。之后,公安民警对涉案的相应物品进行了扣押。

另查明,制毒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修民安等人租赁其房屋用于制造毒品,其帮忙望风,避免他人知晓制造毒品的事实。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公安机关扣押的固液混合物中固体共2049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2%;从其他物品中检测出麻黄碱、盐酸等易制毒物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修民安、覃龙、周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民安、覃龙、周某某、侯某某、王某某采用非法手段制造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人民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次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修民安、覃龙、周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修民安、覃龙、周某某、侯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修民安、覃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平

检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修民安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覃龙、周某某、侯某某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王某某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